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監宣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495號聲請人 嚴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家事聲請狀之聲請事項須載明係「為辦理被繼承人 嚴廖淑惠 及 嚴天 送遺產分割相關事宜」。
二、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且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 嚴雅玲 及 嚴雅璉 分得部分不得低於法定應繼分,並由全體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章。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