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臨時董事任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60號聲請人財團法人高爾夫大學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國忠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聲請延長臨時董事任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財團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財團法人之行為。前項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職權,以1年為限;必要時,臨時董事或臨時董事長得向法院聲請延長1次,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財團法人高爾夫大學文教基金會經本院以110年度法字第22號裁定選任如附表所示之人為臨時董事,並指定林國忠為臨時董事長確定,有上開裁定書、確定證明書可憑。然得向法院聲請延長臨時董事、臨時董事長任期之人為臨時董事或臨時董事長,聲請人並無聲請之權,從而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曾右喬【附表】編號姓名職稱地址1林國忠律師臺北市○○區○○○路00號2樓之32 林秀真 會計師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3 魏香明 教師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樓4 劉嘉松 會計師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5 王志平 律師臺中市○區○○○路000號9樓A2室6 林助信 律師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37 蔡其龍 律師臺中市○區○○街00號8 蘇文俊 律師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之1樓9 莊璧華 會計師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30樓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