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八號
聲請人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仁旭 法定代理人 陳銘毅 右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九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台幣伍仟捌佰陸拾陸萬捌仟陸佰玖拾叁元,准以同面額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科學園區分行之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至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五五六號假扣押裁定,為撤銷假扣押,曾提供擔保金新台幣伍仟捌佰陸拾陸萬捌仟陸佰玖拾叁元,並以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九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有聲請變換為定期存單之必要,為此聲請准予變換同額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科學園區分行定期存單代之,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