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三六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陳燕昌複代理人 沈翠環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明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