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21號抗告人甲○○
乙○○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成介 之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所為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2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所為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2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抗告之程式顯有欠缺。查本件相對人對抗告人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之扶養事件,然相對人不服本院所為前開裁定而提起抗告,是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故抗告人應補繳之抗告費用共計1,000元。茲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張家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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