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95號原告 郭鎬
楊韻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栩臺 律師被告于美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工資等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茲分別計算原告各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補繳裁判費」欄所示。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馮姿蓉附表:(幣別:新臺幣)序號原告請求金額原應繳裁判費暫免2/3數額(元以下四捨五入)補繳裁判費1郭鎬85,9941,0006673332楊韻芳79.6831,000667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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