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18號原告 馬肇昌 被告 施淑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69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黃瑞成法官邱于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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