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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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茂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茂隆因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45分,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經警查獲,而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036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惟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包,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因涉嫌持有毒品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5
月13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036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㈡又被告該案為警查扣之殘渣袋1包,經鑑定確驗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36號卷第53頁反面),自屬違禁物,除於鑑驗時因已滅失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是本案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