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 蕭巧玲 即 俊輝 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8萬1,8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