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9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奕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研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2,9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後,尚應補繳22,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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