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 王惠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碧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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