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89號原告麗僑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永霖 被告致林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炯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13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萬6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