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7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7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77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永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690、3692、3693、5198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8年度訴字第83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許永慶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許永慶於本院訊問程序之自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于淑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