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03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03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凱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6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凱倫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8年7月6日凌晨1時41分許,在其鄰居即告訴人 林月英 位在彰化縣○○鎮○○○村○街○巷○號前,持不詳物品,損壞告訴人林月英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引擎蓋烤漆,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林月英。因認被告劉凱倫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劉凱倫所涉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林月英已於108年10月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當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