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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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2次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明祖斌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98.11.17│98.12.22││├────────┼────────┼────────┼────────┤│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速偵字第440號│字第90號等│││││││├───┬────┼────────┼────────┼────────┤││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1495號│1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12.3│99.2.4││├───┼────┼────────┼────────┼────────┤││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1495號│122號│││判決├────┼────────┼────────┼────────┤││判決│99.3.15│99.3.2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備註│字第822號│字第8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