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7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7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3月18日上午09時5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謝明倫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陸拾玖元,及自民國97年
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一一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97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 官林福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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