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86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建典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638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8244號、第138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建典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被告收受原審判決正本後,於民國103年1月2日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稱:
「主旨: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妨害風化案件判決,故依法10日內提出上訴事。理由後補」等語,有該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嗣經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命被告補提上訴理由,並限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之,上開裁定已於103年2月27日寄存送達至被告之住所,而被告斯時亦未在監在押,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有被告所提上訴狀、原審103年2月19日裁定、送達回證以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依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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