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18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五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科罰金新
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
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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