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22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
十年度偵字第八七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
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大衛杜夫牌洋菸白色捌包、黑色肆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台灣
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
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
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幸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五款(罰金提高五倍)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五、違反第三十條之規定,販賣或轉讓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或酒類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