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交簡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交簡字第二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九一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二行「BGW-700號自小客
車」更正為「BZW-700號重型機車」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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