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九號
原告 李文琳天佑土木技師事務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庚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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