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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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三六號
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九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陳婷玉法官林庚棟~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九五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松江支庫│九十年五月九日│肆仟捌佰柒拾陸元│JM七四七五0五││││限公司甲○○││││九││├─┼─────────┼─────────┼───────────┼────────┼────────┼──┤│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台新銀行儲蓄部│九十年五月七日│伍拾萬元│SS0三五三四三││││限公司甲○○││││四││└─┴─────────┴─────────┴───────────┴────────┴────────┴──┘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