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四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訴訟代理人 陳宗興 被告甲○○右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淑滿法官宋松璟
法官張永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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