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告乙○○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第五計程車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茂華 被告甲○○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交訴字第一四七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法官曾啟謀
法官張江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