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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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六一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明確。
二、查本件被告乙○○被訴誣告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自字第六一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淑滿
法官宋松璟法官張永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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