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五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魏淑娟~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華僑商業銀行城東分│九十年五月六日│壹萬元│AA二三七一三八│││││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