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21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