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679號聲請人 吳孟翰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繼承權拋棄書、委託書(授權書)。
二、受委託之人應提出印鑑證明,並於聲請狀、遺產繼承拋棄書簽章。
三、被繼承人第四順位繼承人戶籍謄本(請持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