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27號聲明人乙○○
5弄1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聲明人丙○○
甲○○
9巷8戊○○
1弄3上列聲明人等對丁○遺產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不合法部分之聲明,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之父 段起福 之除戶謄本。
二、被繼承人之長兄之除戶謄本。
三、 段復興 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依法通知受通知繼承人段復興之存證信函回執正本。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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