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4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48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份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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