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重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38號上訴人臺灣熱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上訴人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800,200元(即2,740,060+3,060,140=5,800,200),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7,7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李文賢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