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他項權利設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他項權利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新莊市,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不動產係在台北縣萬里鄉,均非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專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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