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交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二九七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巿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右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九十年六月十八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北市裁三字第駕裁二二─A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小客車行駛於公告之專用快速道路,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元罰鍰。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乙○○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中午十二時四十一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台北市市○○道○○道,汽車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經警舉發,依據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處罰鍰一千五百元。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所駕駛汽車之前座乘客有繫安全帶,只因鬆緊在作調整等語。
四、經查:證人即當場舉發之警員甲○○於本院調查時證稱:「(是否可以判斷出旁邊是安全帶?)可以,且照片上是安全帶沒錯」、「(本件照片上是否可以判斷當時是在調整?)我個人判斷不是在調整,所以我才會舉發。且內政部的函令解釋必須是三點式的,我們才不會舉發。所以照片上所示,是他們正在拉安全帶,而不是在調整」、「(在照相之前,是否記得他們是否有繫安全帶?)我不記得了,但我們之前會透過相機來對車子觀察是否有繫安全帶的,且如果有發現時,我們會跟著車子,到定點時才拍照,這段距離大約有二、三十公尺左右。且我們拍照時,也會注意車子是否在高架橋上,並將高架橋拍照下來。本件我也是依據上述方法來拍。且如果我看到是三點式的,且如果是在拉的,我就不會拍照了」等語。證人甲○○與受處分人並無仇怨,自無設詞誣陷,身觸偽證重罪之必要,其所為證詞應可採信。而受處分人所駕駛汽車之前座乘客並未依規定方式繫安全帶,亦有該證人拍攝之照片一張附卷可稽。雖然證人甲○○無法明確證稱前座乘客當時是否有繫安全帶,然依其證詞,其於拍照前均會觀察是否有繫安全帶,確定違規才加以拍照,是本件證人於拍照時應已認定前座乘客並未繫好安全帶,否則如僅是調整,其應不會加以拍照舉發。受處分人辯稱前座乘客當時正在調整安全帶等語,並不可採。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罰鍰一千五百元,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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