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八六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胡天鵬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撤銷贈與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