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志忠 代理人 柯毓榮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美黛附表:
┌──┬─────────────────────────────┐│編號│應補正項目│├──┼─────────────────────────────┤│1│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8年5月迄今之各項收入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如有自108年5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亦應一併提出。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3│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之數額,已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應就各項│││支出之必要性提出說明,並檢附「詳細」之證明文件或收據;如要│││援引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新臺幣1萬5,946元),亦請具狀陳明。│├──┼─────────────────────────────┤│4│聲請人109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5│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包含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PLR2〉)。│├──┼─────────────────────────────┤│6│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8年│││5月起,並補登至最新)。│├──┼─────────────────────────────┤│7│聲請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08年5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8│查報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殘餘價值及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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