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05號原告 廖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慶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