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99年2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耀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