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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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01號原告乙○○被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8萬860元(12.6*46,100=580,86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3,3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