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9年度聲減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8月8日犯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未遂罪,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38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5238號、第1524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復經本院以94年度撤緩字第97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未遂罪,為最重本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所受宣告有期徒刑雖經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仍不得易科罰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