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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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丑○○被告申○○被告丙○○被告辰○○被告丁○○被告癸○○被告未○○被告乙○○被告子○○被告寅○○○被告巳○○○被告戊○○被告己○○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 律師被告午○○被告卯○○○被告辛○○被告庚○○○輔佐人壬○○○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丑○○等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陳順輝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