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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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13號原告癸○○被告庚○○
甲○○辛○○戊○○丙○○壬○○丁○○己○○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