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50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謝明君
簡旻毅
被 告 林勝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十七點八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