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李夢萱
陳世媚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130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8月3日上午9時5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0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 陸仟柒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
○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壹拾叁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李夢萱於民國96年1月10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陳世媚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79,119元,並簽立
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期,而借款人即
被告李夢萱於98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99年7月1日開始還
款,詎被告自101年1月31日起未依約清償,依約已喪失期
限利益,現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
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
紀錄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