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上訴人 金美辰 即 金英美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一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380,4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6,391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