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2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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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40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複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劉荷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
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 板小 字第 2408 號裁定(103.11.2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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