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司板小調字第2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板小調字第2122號
聲 請 人  洪欽財
相 對 人  洪玉玲
相 對 人  吳月娥
相 對 人  洪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就新北市○○區○○段○○○○號
土地辦理分割登記,其所生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協議由相對
人負擔,然先由聲請人墊付,爰依不當得利聲請與相對人調
解,是以本件調解之標的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不動產
所在地無涉。再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皆位於桃園縣八德
市○○路○○○巷○號,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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