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811號
上 訴 人  陳柳靜
被上訴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年10
月3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
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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