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92號原告 徐樂群 被告 李世煌 被告 李訓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94,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27,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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