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 郭鎮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然聲請人前向本院板橋簡易庭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訴之聲明請求確認本票債權新臺幣(下同)108,000元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金額為1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該本案訴訟並經本院板橋簡易庭以105年度板簡字第2038號判決原告全部勝訴,是聲請人向本院繳納一審裁判費1,110元,並無裁判費溢繳之情形。嗣相對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聲請人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並無溢繳訴訟費用之情事,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訴訟費用,洵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樺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