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90號原告 廖輔煜 被告 鄭宇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年6月5日下午3時於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育全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90號原告 廖輔煜 被告 鄭宇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年6月5日下午3時於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育全